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北方山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试验示范基地(以下简称“基地”)的建设、运行和管理,促进“中心”自身的发展,充分发挥“中心”对山区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中心”试验示范基地是由中心组织建设,主要开展生态修复、绿色农产品产业化、生态农业综合示范工程等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技术示范以及为产业化提供服务,是山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。
第三条 试验示范基地服务于山区农业,“中心”是试验示范基地的技术依托单位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四条 每个“基地”有专门的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支持。
第五条 “基地”建设单位负责“基地”的日常运营。
第六条 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对“基地”管理。
第三章 基地遴选
第七条 “基地”应具备符合“中心”建设方向,具有一定规模;和“中心”有合作基础;有“中心”专家给予技术支撑等条件。
第八条 有意向的“基地”建设单位向“中心”提出申请,明确建设内容,通过主管人员现场考察和“中心”主任会议评审等程序,将符合条件的基地纳入“中心”管理。
第九条 “中心”管理的“基地”挂牌期限为3年,超出后应重新评估。
第四章 运行管理
第十条 中心科研基地日常运行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:
(一)由“基地”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,并确保按期实施,各类方案及基地工作总结等均应“中心”存档。
(二)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,规范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、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。
(三)在“中心”基地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的基础设施、试验材料、数据资料档案等需长期、规范保存,并开展跟踪试验,保证试验数据长期、连续、有效。
第十一条 “中心”对科研基地建设规划、重大事项决策、科研试验调查和观测等科研活动提供技术保障。
第十二条 “基地”运行过程中由双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收益由双方协商,根据贡献大小分配;由单方形成的归一方所有。
第十三条 “中心”管理办法如有和河北农业大学及上级部门文件冲突,遵照河北农业大学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“中心”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原“中心”管理办法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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